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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为企业(单位)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9日   作者:

  被执行人***:

  因你单位未履行(写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发布之日起、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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