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365365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多企业(单位)对外集体公示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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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9日 作者: | ||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实际控制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自发布之日起、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有违反本令行为,请向本院举报。 此令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举报地址: (院印) 年 月 日 附被****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限制公示名单(可用附表)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写明执行依据及未履行数额)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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