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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申请执行人告知书

恢复执行案件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9日   作者: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网络查控作用,最大限度的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决定对你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案件恢复执行。为提高执行效果,依法保护你的知情权,特做如下告知:

  一、申请人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履行财产线索提供义务可能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增加执行不能的风险。

  二、金钱给付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法院或国家不是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生效法律文书虽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了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但是当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时,就可能成为执行不能案件,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事实。

  三、穷尽执行措施是执行法院的应尽职责。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失信惩戒系统日趋完善,查控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广泛,执行法院将依法对存款、股票、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控。暂时查不到可供处置的财产,执行案件将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悬赏执行。悬赏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五、被执行人低价转让、赠与等方式处置未保全财产的,侵害申请人利益的,可通过提起撤销之诉降低执行风险。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除法定事由外,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查询。

  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每半年通过网络查控一次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足额财产立即恢复执行,五年后不再主动查控;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应主动与执行法院联系,及时了解网络查询结果。

  特此告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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