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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8日   作者:侯政德

  公    告

  东营市陶缘居商贸有限公司、毛爱民、任清、毛允波、卞双武、东营市民俗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英军:

  本院执行的你们与东营银丰典当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东执字第1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3233700元及利息。

  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77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6578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将发票一并寄回,谢谢!)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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