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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中需要列明哪些内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8日   作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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