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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28日   作者: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薄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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