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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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20日 作者: | ||
原告赵某不服东营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向被告申请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以此案已经诉至人民法院为由,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以被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重新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经审理查明,东营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基于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而申请复核所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复核申请的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学君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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