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果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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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05日 作者:张玉英 | ||
某局收到苏某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近日被广饶县法院判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苏某的申请作出答复。 原告苏某2017年7月19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公开某建设项目的相关政府信息。被告2017年7月31日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向原告作出答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违反了上述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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