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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法院做好判前释明 妥善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8日   作者:徐文文

  11月23日下午,广饶法院通过判前释明妥善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公司向原告苏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8月9日到被告处工作。2017年5月7日至5月11日期间,原告因事请假,之后原告既未到被告处上班又未办理续假等手续。2017年5月17日,被告以原告连续旷工5天,违反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于同年5月22日向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4792元。广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47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主张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2017年5月11日,原告请假到期后,既未到被告处上班又未办理续假等手续。截至2017年5月17日,原告已无故连续旷工5天以上,严重违反了《人员流动管理规定》。该规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民主程序通过且原告经过培训知悉了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因此该规定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被告将理由通知了其工会后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定于11月23日14时开庭宣判,但为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宣判之前,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详尽分析,对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等相关争议焦点作了充分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争议问题详尽地了解之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下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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