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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蒙眼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15日   作者:广饶县法院 赵桂婷

  当我第一次读完这本书的时候,我第一感觉是美国的司法体系太荒唐了。一次审判,的确,只要是人就有情感,就会带着个人感情去做事,所以不免会带着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某些因素的偏见去判断一件事。所以,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不同种族的人对审判结果看法就会大相径庭。但从我们读者的角度讲,作者通过辛普森这样一个世纪大审判从各个角度剖析了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当然我也被作者高超的辩论技巧说服,在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相冲突时,选择维护程序正义,相信陪审团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是正义的。

  作者?肖维茨在美国是哈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也是广为人知的人权律师与法律评论家,被誉为法律界的乔丹,他被推选为辛普森的上诉律师,为他的败诉做准备。而辛普森是有钱有名的黑人明星,作者亲自参与了这件争议相当大的案子的辩护。通过这样一件有名人效应的典型案例来剖析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让人们了解什么是法律,这件案子是当时非常轰动,可以说是举世瞩目的一个杀人案件,它涉及到种族、性别、金钱在审判中的影响。审判结果是无罪释放,从而引起了法律上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斗争,所以作者选辛普森这一案例为载体,引发了我们对刑事审判现状的反思。

  种族歧视在上世纪的美国是非常普遍的,从众所周知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因此种族当然是美国司法体系运作现状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在辛普森案件中,警察福尔曼对辛普森“黑鬼”的谩骂,赤裸裸的证明了福尔曼是个种族主义者,控方却把福尔曼作为一个证人,而辩护团正是利用警方这一漏洞否定了福尔曼的证词,这无疑是控方一大战略上的失误。更能体现种族在美国司法体系运作中的作用的是,辩方对陪审团的选择上,九名黑人也决定了辛普森在种族上占了优势。因为辛普森是黑人,陪审团对黑人充满了同情,无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作出无罪事实的认定。

  金钱在这个世纪大审判中更是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我们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纠纷时,通常做法是选择和解,因为在正常的程序中,光雇佣律师就回花好大一笔钱,这钱是装在律师的腰包里的,这是一般的看法。但有钱人犯罪时,他们有资本用高薪请律师,当官司打赢时,他们就会认为这是花钱买的结果。因为一般人都会有仇富心理,当有钱人于普通人发生纠纷时,一般人都会想着普通人,而指责有钱人用钱欺人,但事实上律师之所以能为富人打赢官司,是因为他可以有资本通过正当且科学的程序请鉴证专家,通过鉴证专家来提出合理的怀疑,因此钱并不是到了法官和律师的腰包,而是到了鉴证专家的腰包。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是20世纪有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用重金雇佣了梦幻律师团,当辩护律师一介入,即聘请了李昌钰等一流的刑事鉴证专家。结果证明一流的鉴证专家在辩护的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包括验证血液的EDTA等。正如作者所提到的“我的个人经验是,因为我曾经替一对兄弟打一场死刑官司超过十年,为了替他们辩护我自己花了数十万美金,””而这数十万美金本应该由当事人提供,如果这件案子由别的律师去辩护,他们很可能会不接,因为对他来说无利可图,当然结果可能败诉。结果就出现了穷人打不赢官司,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或人权,国家应改为穷被告去配置各项资源。如公益律师,或安排鉴证专家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从而促进法律或司法的公平正义性。

  在司法运作中,法律职业人追求公平正义,但何谓正义,古往今来诸多的法学家和哲学家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在司法体系中存在着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分,时间已流逝,真相不可能完全还原,我们无法保证实质正义的维持,而法官也不是一个法律运作机器,把事实输入,法律自动得出结果,因此法的运行需要法官的思维判断,而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使法的运行变成看的见的公正。而程序的运作,不能保证百分百的印证真相,有时程序就会变成正义的蒙眼布,就如对辛普森的审判,不是程序出了问题,而是法律出了问题,从而导致正义永远无法实现。我们经常不得不设置一些我们自己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一些无法满意的规则。作者作为辩护团的一方,在与检方打诉辩的过程中,辩方胜利,这个案子令人震惊的无罪判决自然的引发了作者对美国司法体系的批判,的确美国司法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检警联合作伪证,书中谈到“警方为了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有罪,或是知道有罪的先反被无罪释放,而选择扯谎”,虽然手段有点卑劣,或许带有功利目的,但他们可能是在追求实质正义。而作者却评判警察有多么的无耻可笑,“然后警方就会窃笑法官怎么这么好骗,然后继续去编造一样的谎言,并深信他的伪证会让那个被他逮到有罪又惹人嫌的毒贩认罪”,但并不是所有的警察都这样,起刚接到案子的时候他想的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为被告人伸张正义,如何寻找真相,而作者这样一味得用警察的证词去印证他所谓的不择手段作伪证来印证这些观点,如“毒贩定了罪,真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果,警方享有打击毒贩的美誉,他的顶头上司也有漂亮的统计数字,检察官又添了一笔胜绩,法官可以高喊一下司法的公正性,却不会因为真的释放了一个有罪的罪犯而危机下次改选法官的机会”,这样的以偏概全,以至于完全颠覆了警察在人们心中正义的形象。

  媒体也会对司法运作产生干扰,检方通过媒体将很多不利于辛普森的证据公开,很成功的毁坏了辛普森在大众心理的形象,因为辛普森是个公众人物,所以媒体、广播以及电视节目处理这个事件的方式即把它当做日常娱乐来处理,经过报道者分析家有色眼镜的过滤,绝大多数的美国人学到错误的教训,而媒体也只是报道那些能提高节目的收视率的内容,为了收视率不免会为此加油添醋,从而误导民众。审判中,媒体的信息大部分是来自过滤的二手资料,如记者报道、分析者的论述、脱口秀来宾的意见以及朋友的转述等所获得的资讯,对法庭听的报道他们并没有亲自观看审判过程,从而严重误导了实际呈现在陪审团面前的证据与辩方实际提出的抗辩,而媒体的目的是引起民众的注意从而提高收视率。审判后,媒体的后续报道,也引起了民众种族间的大战,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司法的功能是什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有走投无路时才会寻求公权力的帮助,上诉法院,由法院主持公道,美国的司法制度显然偏离了这一原则。辛普森在事实上很有可能有罪,否则,也不可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败诉,当绕这与刑事与民事的举证规则不同有关,但美国司法的程序性却让事实上有罪的人合理的无罪释放,在我看来,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是控方程序上的瑕疵---警察作伪证,书中提到如果不作伪证,仅凭现场的证据就足以定辛普森的罪,但警察却“排除法则…….是一项重大的诱因……警方为了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有罪或是知道有罪的嫌犯被无罪释放,而选择扯谎”,为了取得正义而忽略程序和真相,但在这次审判中,陪审团却因为程序和真相而忽略了正义。我们都希望一件案子可以达到真相和程序相统一,但事实上真相不可能还原,如果警察、检方、辩护团、法院可以讲公平正义放在审判原则的第一线时,这种荒唐的事还会出现吗?警察共谋伪证及掩盖事实的真相,成了家常便饭,而他们的解释是为了避免有罪的人无罪释放,但有没有想过是否有无罪的人会而因此而有罪呢?这两种情况哪种对社会危害更大呢?无疑是第二种。而法院明知作伪证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不禁为之害怕,还有什么可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法院还能值得我们信赖吗?

  辩护律师采用计程车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当事人有利的原则,当律师想尽一切办法为当事人开罪时,有没有想过做律师的初衷,人都是自私和多疑的,在请律师时如果犯了罪他是不可能完全坦白的,而律师尽一切办法替他开罪,那么正义上哪去了。为的不过是打赢一场官司罢了,偏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美国可以说是司法体系最发达的国家,最大程度的实现程序正义,从而来保证实质正义,尽可能通过程序规则或证据规则来使每个案件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本书的作者写这本书写得很成功,的确我被他说服了,尽管我也认为辛普森是杀人者,但如果我是一名陪审团的话,我也会投无罪票,因为程序保障实质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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